事前約定提供裝修 並非贈與無權撤銷

彭某某、雷某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《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》和補充協議,約定二人向某置業公司購買房屋,並在購房時參加了該公司舉辦的“送精裝大禮包”活動,獲得其無償提供的精裝修套餐裝修

交房後,某置業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未履行前述精裝修義務,彭某某、雷某某訴至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某置業公司履行裝修義務裝修

庭審中,某置業公司辯稱當前公司財務困難,已經無力履行贈與行為,提出撤銷以上贈與裝修

法院認為,彭某某、雷某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裝修。補充協議載明彭某某、雷某某在購買案涉房屋時,參加了某置業公司舉辦的“送精裝大禮包”活動並獲得該公司提供的精裝修套餐。某置業公司抗辯撤銷該贈與,但該送精裝活動並非通常意義上的贈與行為,而是商品房銷售中的一種促銷手段,精裝修套餐活動很大程度上影響彭某某、雷某某的購房意向,故某置業公司提供的精裝修套餐不屬於贈與合同法律關係,且隨意撤銷該類“贈送行為”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故對於某置業公司撤銷贈與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援。

某置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裝修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法官說法

法官庭後表示,強化開發商的誠信履約意識,對於維護誠實信用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裝修。本案中的買商品房贈裝修就屬於較為典型、常見的促銷方式,而開發商作出的贈精裝修的承諾常常會影響購房者的購房意願,該贈與行為與商品房交易緊密相關,不宜簡單地認定為獨立的贈與合同法律關係。若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後,開發商以經營困難,無力為購房者進行精裝修為由主張撤銷贈與的,人民法院不應支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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