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古代法制宣傳教育的“十條路”

中國古代具有重視法制宣傳教育的傳統教育。舉例而言:春秋時期鄭國鑄刑書、晉國鑄刑鼎,將法律公之於世,使民眾得以知曉、研習律法;戰國時期,秦國商鞅變法,徙木立信,樹立法治的權威;秦朝建立之後,命令百姓以吏為師,奉法而行。概而言之,中國古代的法制宣傳教育,主要有如下十條路徑。

第一,透過兒童啟蒙讀物宣傳法律思想教育。《三字經》既宣揚“孝”的倫理,如“香九齡,能溫席。孝於親,所當執”;又闡釋“悌”的德行,如“融四歲,能讓梨。悌於長,宜先知”;還承載了“三綱五常”的核心禮法思想,如“三綱者,君臣義。父子親,夫婦順”“曰仁義,禮智信。此五常,不容紊”。《弟子規》依據孔子教誨編撰而成,是規範日常言行的生活準則,分為孝、悌、謹、信、愛眾、親仁、學文七個部分,核心思想為儒家倡導的孝悌仁愛。《女兒經》是中國古代針對女子的思想道德與行為規範教材,提倡“父母罵,莫作聲,哥嫂前,請教訓”“夫婦和,家道成,妯娌們,要和順”。

第二,透過戲曲宣傳法律思想教育。包公戲流傳南北,幾乎覆蓋各類戲曲劇種。戲劇中的包公,雖然並不等同於歷史上的真實人物包拯,但集歷代廉吏形象之大成。他清正廉明、鐵面無私、心智過人、執法如山,凝聚了古代社會百姓對清官的企盼、對司法公正的嚮往。

第三,透過詩詞曲賦宣傳法律思想教育。如《詩經·小雅·北山》傳遞天下一統、法度歸一的理念: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濱,莫非王臣。”唐詩中彰顯民本法治與倫理教化思想的佳作頗多,韋應物《寄李儋元錫》以“身多疾病思田裡,邑有流亡愧俸錢”道出官吏履職盡責、體恤百姓的法治操守,元稹《遣悲懷》以“誠知此恨人人有,貧賤夫妻百事哀”傳遞民間情理與禮法相融的教化核心。宋詞中飽含家國大義與忠君守法情懷的作品,以陸游《示兒》“死去元知萬事空,但悲不見九州同”、岳飛《滿江紅》“待從頭,收拾舊山河,朝天闕”為代表。在中國古代家國同構、禮法合一的治理體系下,愛國情懷並非單純道德情感,而是以家國大義詮釋忠君守法、維護大一統法度的法治核心,這類詩詞正是對這一核心法律思想的生動詮釋。除詩詞之外,元代散曲同樣承載著法治教化意蘊,張養浩《山坡羊·潼關懷古》以“興,百姓苦;亡,百姓苦”直擊民生疾苦,深刻蘊含以民為本、體恤蒼生的法治核心。

第四,透過石刻宣傳法律思想教育。秦刻石是中國秦代碑文遺存。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巡遊期間,於嶧山、泰山、琅琊臺、芝罘、芝罘東觀、會稽、碣石七處立石刻文,史稱“秦七刻石”。宣傳法制是刻石的內容之一。如泰山刻石記載:“皇帝臨位,作制明法,臣下修飭”“治道執行,諸產得宜,皆有法式”“貴賤分明,男女禮順,慎遵職事”。琅琊刻石記載:“除疑定法,鹹知所闢”“歡欣奉教,盡知法式”。芝罘刻石記載:“普施明法,經緯天下,永為儀則”。

第五,透過衙門匾聯宣傳法律思想教育。因儲存比較完整而被譽為“中華之最”的河南省內鄉縣縣衙,其建築物上共有匾額30餘塊、楹聯30餘副。其中,彰顯儒家民本理念的有大門聯“治菊潭,一柱擎天頭勢重;愛酈民,十年踏地腳跟牢”,彰顯儒家德主刑輔理念的有申明亭聯:“申劣情揭贓利懲前毖後,明事理化芥蒂治病救人”。此外,還有旌善亭聯:“旌忠良褒清廉亙古不變,善黎庶敬孝悌萬世流芳”,獄神廟聯:“爾違條犯律,罪有應得;吾發奸擿伏,歧途指返”等。

第六,透過科舉創設“明法科”提高官員法律素質教育。宋太宗時期,詔令“諸科始試律義”,將律法納入科舉考核範疇。宋神宗為扭轉“近世士大夫,多不習法”的學風,進一步設立新科明法,考核律令、《刑統》大義與斷案能力,極大激發了士人學法習律的積極性。蘇軾在《戲子由》中寫道:“讀書萬卷不讀律,致君堯舜知無術”,其本人亦是學法通律的踐行者。嘉祐二年(1057年),蘇軾參加科舉考試,所作策論《刑賞忠厚之至論》獲主考官梅堯臣、歐陽修賞識,拔擢為第二名。禮部複試時,他以《春秋對義》取為第一名。

第七,透過設立“申明亭”宣傳法律教育。申明亭是明清兩代地方張貼榜文、申明教化的官方場所,明洪武五年由朱元璋詔令全國府州縣及鄉里普遍設立,常與旌善亭並置,主要用於公示善惡案例、調解民間糾紛。亭內由鄉里推選的“老人”負責宣講律法、評斷戶婚田土等民事糾紛,其調解結果具有司法前置效力,未經申明亭處理不得徑直赴官告狀;重大案件則以木質牌匾公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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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,明清時期把官員要“講讀律令”條文載入《大明律》教育。《大明律》專設條文規定:“凡國家律令,參酌事情輕重,定立罪名,頒行天下,永為遵守。百司官吏務要熟讀,講明律意,剖決事務。每遇年終,在內從察院,在外從分巡御史、提刑按察史官,按治去處考校。若有不能講解,不曉律意者,初犯罰俸錢一月,再犯笞四十附過,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。其百工技藝,諸色人等,有能熟讀講解,通曉律意者,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,不問輕重,並免一次。”《大清律例》沿襲此制,同樣對官員“講讀律令”作出規定。

第九,透過制定家訓宣傳法律教育。例如,包拯家訓有言:“後世子孫仕宦,有犯贓濫者,不得放歸本家;亡歿之後,不得葬於大塋之中。不從吾志,非吾子孫。”意思是:“後代子孫做官的人中,如有犯了貪汙財物罪而撤職的人,都不允許放回老家;死了以後,也不允許葬在祖墳中。不順從我的志願,就不是我的子孫後代。”家訓文末,包拯又批註:“仰珙刊石,豎於堂屋東壁,以昭後世。”這是說,“希望包珙(包拯兒子)把上面這段文字刻在石塊上,把刻石豎立在堂屋東面的牆壁旁,用來告誡後代子孫。”

第十,透過設立皮場廟宣傳廉政法制教育。明代朱元璋重典治貪,要求各府州縣衙門左側均建皮場廟,內建土地神龕,官衙大堂公座左側懸掛塞滿草的人皮袋(時稱“皮草囊”)。該場所專用於對貪官實施剝皮刑罰,以震懾貪腐、宣揚廉政律法,強化官吏守法敬畏之心。

需要強調的是:上述中國古代宣傳法制、法律思想的做法,誕生於封建專制的歷史語境,其中維護封建等級特權、嚴刑峻法懲戒百姓、漠視民眾個體權利、依附皇權專制統治等內容,則完全背離現代法治的核心要義,必須堅決摒棄、理性批判教育。但同時,這些做法中亦有重視基層普法教化、堅持德法共治、以通俗載體傳播法治理念、依託家風家訓涵養法治意識等經驗,貼合法治傳播規律、蘊含樸素治理智慧,屬於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,值得今天的我們梳理和借鑑。

(作者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)

來源教育:法治日報

作者: 郝鐵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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